• 《乌兰察布市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2-10-10
    文档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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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案》制定背景

    “十四五”时期,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党中央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需求结构正在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不高、居家社区养老和优质普惠服务供给不足、专业人才特别是护理人员短缺、科技创新和产品支撑有待加强、事业产业协同发展尚需提升等方面,建设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任务更加艰巨繁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自治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相关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批示精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乌兰察布市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各城镇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新建居住区规划,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2022年起,全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2022本年度完工但未达标的居住区,要通过补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改造等方式尽快配齐。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快统筹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改、扩)建道路、绿地广场、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配建无障碍设施。到2025年,全市城镇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均达到100%

    三、文件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

    四、《方案》主要任务

    ()同步规划

    1.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纳入相关公共服务规划或方案,履行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执行。

    2.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要求。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配建标准等规划条件以及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建设标准及交付要求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与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签订新建居住区项目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承诺函,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移交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4.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

    5.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颁发许可证。

    ()同步建设

    1.建设单位在编制新建居住区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本文件中要求的设计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2.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严格把关。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是否明确配套建设有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套设计的,不予审核通过。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5.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因特珠情况需要变更的,要经原审查部门审核同意。

    ()同步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应将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与住宅小区整体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自然资源、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进行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3.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未按规划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建设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同步交付使用

    1.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约定将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属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有关建设资料一并移交民政部门。

    2.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地民政部门可一并申请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动产登记。

    3.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一设施、一档案”要求,统一登记造册,对已交付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运维由民政部门负责并履行监管职责,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五、《方案》保障措施

    《方案》包括乌兰察布市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其中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和各单位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附件中还附有旗县市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统计表和旗县市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用于日常跟踪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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