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2-05-15
    文档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网站
  • 为全面掌握我市土壤资源状况,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业生产布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强化对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211号)要求,我市特起草了《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开展全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意义

    土壤二普距今已40余年,相关数据不能全面反映当前农用地土壤质量实况,要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守住耕地红线,需要摸清耕地质量状况。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已摸清耕地数量的基础上,迫切需要开展土壤三普工作,实施耕地的全面体检,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全面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乡村产业兴旺和农牧民增收致富提供基础支撑。

    (二)印发《通知》依据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是依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211号)的相关部署和要求。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普查对象

    主要为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

    (二)普查内容

    土壤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和土壤理化性状、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土壤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补充完善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水文地质等;土壤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种植制度、农牧业生产水平等。

    (三)时间安排

    普查时间为2022年至2025年,共分3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2年)编制完成全市普查实施方案,筛选确定一批市级普查实验室;各旗县市区要组建外业调查采样专业队伍,成立“三普”技术团队,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练兵。按照普查内容和技术路线、规程、方法,在察右前旗开展并完成普查试点,为全市工作积累经验。7月上旬前,第一足球网、察右中旗、凉城县、化德县和商都县要配合自治区完成盐碱地调查采样工作。

    第二阶段(2023年—2024年)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组织专业队伍完成以县级为单位的外业实地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任务。外业调查取样、内业测试化验时间截止202411月。

    第三阶段(2025年)2025年上半年,完成土壤基础数据、土壤剖面调查数据和土壤利用数据审核、录入等工作,形成普查基本数据并上报自治区。下半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全面总结普查工作。完成全市耕地质量报告和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成立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各旗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土壤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旗县要结合各自实际,编制普查工作具体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是严格质量管理。各地要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追溯机制,加强布点、采样、测试、汇总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加强抽查复核和专家评估。各地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采集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制度,建立并落实普查工作保密责任制,确保普查信息安全。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严格落实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级承担的要求,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的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等经费。各地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细化预算分解计划,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并加强监督审计。各地可按照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普查工作。

    四是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要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认真做好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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